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室纠纷案件(包括涉港澳台、涉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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