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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