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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