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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更新:2017-6-20 14:58:56   已访问:

案情摘要

高某与其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有一子女朱某。高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2006年朱某将高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高某与杨某复婚。2007年12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朱某要求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法院处理

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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